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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坻九中教职工使用公共财物管理细则

2015年10月29日 09:09:29 访问量:84

1、教职员工应自觉维护处室、宿舍、餐厅、实验室、计算机房和公共场所的设备设施,不得损坏或遗失。

2、在校期间,对各个岗位的所有教职员工配备的办公及生活用品(桌椅、计算机、书柜、衣柜、钟表、电话、床、床头柜、洗漱用具等)以处室为单位进行全面注册,注册表由总务处保管。

3、任何人不得私自变动处室配备的办公用品,如有变动应先到总务处办理注销手续,待总务处检查验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变动时交齐相关钥匙),每学期末对注册物品进行核查(外地教师所用学校配备的生活用品,调出时应如数退回总务处)。

4、认真保管好使用的公用物品,年级要保管好年级电子备课室、活动教室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所配备的相应公用物品,如需维修或补充,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5、如有遗失、损坏公物的要按价赔偿,未履行注销手续私自变动物品的按遗失赔偿处理,造成严重损坏的加倍赔偿。

宝坻九中总务处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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