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社团 > 天津市宝坻区第九中学社团管理章程

天津市宝坻区第九中学社团管理章程

2015年10月29日 10:40:43 访问量:250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领导部门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宝坻九中学生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中学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年级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团委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学校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学校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第十二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十三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校备案。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年级、团委和学校的一致同意并报由学校认可。

第十五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学校的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 社团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部门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活动方案提交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学校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与指导部门以外的校内外其他部门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学校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

第二十四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指导部门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五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指导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社团解散时,其财产由学校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学期都要按指导部门的要求做好计划和总结。指导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二十八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指导部门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二十九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部门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条 社团网站(主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条例。社团建立网站(主页)须事先向学校提交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社团对其网站(主页)上的内容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校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学校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学校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三十四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校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校备案。

第三十六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校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学校、相关业务部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解散:

(一)实际成员人数不足7人;

(二)连续一个学期未按章程或宗旨进行正常活动;

 

                                                                                                                                       宝坻九中团委

2015.9

编辑:信息
上一篇:宝坻九中社团实施方案
下一篇:没有了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搜索框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天津市宝坻区第九中学 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