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关于“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结合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
第二条: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当家作主,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代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
1、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
2、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3、监督行政领导。
4、教育教职工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不断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
第四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教改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学校办公纪律等规章制度。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三、组织制度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教代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教代会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教代会筹备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第九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制订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3、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4、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5、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6.听取和处理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7、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8、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9、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四、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教职工代表。
2、代表的构成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教职工代表分语文组、数学组、英语组、物理组、化学组、生物组、政史地组、体育艺术组、行政后勤组等小组,并推选出组长一名。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任何部门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2、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五条: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1、代表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活动。代表调离学校或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
2、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或选举单位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须经学校教职工讨论,获得全体教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教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3、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附 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宝坻区第九中学工会负责解释。
宝坻区第九中学
2015年9月1日